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,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。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,應當保持安全車速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
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、標線標明的速度。在沒有限速標志、標線的道路上,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:
(一)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,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,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;
(二)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,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,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。
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,其中拖拉機、電瓶車、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:
(一)進出非機動車道,通過鐵路道口、急彎路、窄路、窄橋時;
(二)掉頭、轉彎、下陡坡時;
(三)遇霧、雨、雪、沙塵、冰雹,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;
(四)在冰雪、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;
(五)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。
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,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,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。
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,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,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。
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,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;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,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,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。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,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。
《北京市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>辦法》
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、標線標明的速度;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,沒有限速標志、標線的,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里,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。
低速載貨汽車、三輪汽車、拖拉機、電瓶車、輪式專用機械車、正三輪摩托車、輕便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30公里。
附載作業人員的貨運汽車、全掛拖斗車、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汽車、二輪摩托車、側三輪摩托車和鉸接式客車、電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50公里,在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60公里。